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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中要挟是严重情节吗

2023-06-04
单位受贿中要挟是严重情节。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相关法规

1、《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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