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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业保险合同中如果有“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此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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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现无证驾驶商业保险理赔的问题解释如下:无证驾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如果购买了交强险,那么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会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作岀理赔,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有别的保险不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没有无证此条。 不过这条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关于“肇事逃逸”是否构成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该逃逸行为仅系其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认定依据之一,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且该行为是扩大或加重上诉人财保公司赣县营销部承担赔偿责任情节,并非产生保险风险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素,故对上诉人财保公司赣县营销部认为被上诉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也属于责任免除事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可陈某在财保公司赣县营销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险,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却片面理解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保险条款旨意并未含括“因肇事逃逸致使事故发生或损害扩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含义。本条款的涵义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肇事者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而无论该“逃逸”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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