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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了,派出所现在还让去,不是录口供,而是了解情况。《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建议你慎重改口供,你可以告诉派出所,已经和解,要求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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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局录口供不等于立案。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才有犯罪记录。 如果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确有犯罪记录,可以到公安部门查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公安局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 2、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有错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 3、如已作笔录对当事人权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时提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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