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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
如果是劳动案件,按照目前司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则可以风险代理。 按照目前有效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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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是工伤风险代理合同无效。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在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格后也要求实施风险代理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除以下情况外(1)婚姻、继承案件(2)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下(3)要求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情况下(4)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该条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工伤赔偿纠纷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记账。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进行风险代理的原因主要在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一方面需要当事人进行相关程序的检查和复查,另一方面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在申请保险赔偿时应避免第三方的干扰和处理。当事人应按具体法律规定合法合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赔偿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办理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的,律师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对于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是不能实施风险代理的。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人不提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如果败诉或执行不力,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约定的高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所以称为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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