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 发现交通事故中的可疑车辆,可以包括观察车辆颜色和车型,调阅监控,寻找目击证人等方法。最后的目标是让肇事者赔偿。 2. 如果确实无法找...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引发交通事故罪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时,首先应参照国际上通用的两个标准确定责任主体:即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直接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这在国外的学说和判例中被称为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 其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即为盗用他人机动车行为,情节严重的,即为使用盗窃行为,故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与盗窃机动车行为只是主观目的不同,其客观行为方面则具有同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条第4款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从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实践对盗开汽车等使用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持有限承认的态度,也就是说出于非法使用之目的,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按盗窃罪论处。 国外刑法与我国港澳地区刑事立法还采取单列罪名的方法对使用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等国的刑法典将违反信托罪、未经同意使用机动车或船只罪、背信罪视为盗用罪性质。由此,根据法理上的“类似案件同样处理”的规则,对于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的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之相关规定精神予以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由交警部门作出,建议及时报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人已浏览
34人已浏览
50人已浏览
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