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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讲,如果其在出嫁之后...
.在“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出嫁女儿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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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不在是不可以的。嫁出去且已迁走户口的女儿,不应享有土地补贴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出嫁的女儿能否享受到娘家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要看当事人娘家村的村规民约的规定,一般来说,外嫁女是不能参考娘家村的利益分配的(不管户口有没有外迁): 1,当事人可以与娘家村的村领导协商; 2,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参照民事纠纷处理。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如果出嫁后,相关的关系没有转走,还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参与享受征地补偿费分配获得。如果相关关系已经转走,则不能参与享受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获得。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本农民集体所有成员的。安置补助费是给常住人口进行补偿的,必须是常住户口在本农民集体的成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实际拥有人和青苗的实际种植人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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