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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的上诉。可以通过再次审理和作出判决来纠正已经生效但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
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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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权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超期拘留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起诉讼。还可向人民监督员投诉。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可以向上级公、检、法或者人大监督机关投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释放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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