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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考: 第...
其发证机关是: 承包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由农业部监制、省人民政府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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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由此可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除了按规定收取证书制作的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除了按规定收取证书制作的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对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2、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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