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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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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并且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通常不能发现隐藏的债务,故此在离婚手续办理结束之后,债权人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履行该没有约定的债务时,可以签署离婚债务类型的补偿协议。但是此类协议只会对夫妻双方具有司法效力,也即该协议存在与否,都不应该债权人的权益。
债务承担根据原债务人是否仍继续承担责任分为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只要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即视为同意。
离婚前债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共同承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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