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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还要结合您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以及您的身份来确定,欢迎您来电咨询
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简单说明。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第一、挪用公司资金由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二是挪用单位资金,开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侵犯单位财产权,犯罪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挪用资金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挪用或借用本单位资金,并利用职务之便,仍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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