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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申...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多的,而签订合同是债权产生的重要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时需要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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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执行程序已在进行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必须是适于执行的、可供执行的债权;执行法院应向第三人直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据此,如果李某在王某处的债权已经到期,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笔到期债权,法院会根据你的申请,向王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限其在15日内直接向你履行其对李某所负的债务1万元。但是如果王某有异议,并在接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出,原则上法院不进行审查,也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王某提出的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属于异议。如果王某在履行通知书限定的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法院将会裁定对王某在李某欠你货款1万元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1、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 2、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法院在执行中的债权不能被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多的,而签订合同是债权产生的重要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债权转让时需要签订合同,如果已经执行的债权符合合同法转让条件的,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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