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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实施检查,必要时可以在道路上实施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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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者明;(三)经营场所、设施、资金证明;(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证明;(五)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证明;(六)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初审合格的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投入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营运:(一)未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事故隐患的;(三)计价器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四)车内设施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五)牌照及营运牌照字迹模糊、不易辨认,营运标志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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