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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方式: 1、交警主持调解,比较常见,事故后双方愿意协商,争议不大的,涉及伤残的一般交警是不予调解的,交警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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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此外,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30日法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具体如何调解,如下所述: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的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可以共同请求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并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三)对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五)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七)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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