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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积极...
构成分裂国家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构成分裂国家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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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分裂国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组织既包括预备过程中的组织,也包括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所谓策划。是指为分裂国家而暗中密谋、策划,实际上是处于一种犯罪预备的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个人或有组织地将策划的内容付诸行动。组织、策划、实施是分裂国家行为的不同形式及发展阶段,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度不同的实行行为。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破坏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动乱,搞民族分裂,破坏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二是搞地方割据,另立伪政府,抗拒中央的领导,破坏国家的统一。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两罪的对象相同,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是一样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第二,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何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可以构成,后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存在;第三,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故意,后罪是组织、计划、实施故意;第四,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不同的。本罪的实施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施者多为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虽然两罪均实行煽动行为,方式基本相同,属于同类犯罪,但有以下主要区别:第一,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有政权,另立新政权。第二,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不同,从上述差异可以看出。第三,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客体为国家统一,后罪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和信念。(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于国家安全范畴,后罪客体属于民主权利范畴。第二,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罪名中有明确表现。第三,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煸动分裂国家罪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新疆反民族分裂斗争实践中,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往往和宗教行为相交织。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宗教或以宗教为幌子煽惑、鼓动、诱使信教群众采取各种手段与政府对抗,以达到使新疆非法独立的目的。实践中,有些民族分裂分子本身就是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由于民族分裂分子打着宗教的旗帜进行民族分裂破坏活动,使这类犯罪更具欺骗性和复杂性,从而增加了对这类犯罪打击的难度。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既要注意对个案的研究,也要注意对形势的研究;既要研究法律,也要研究宗教;要透过行为现象准确地把握其本质,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与犯罪的界限,从而有效地打击民族分裂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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