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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当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并按照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境外账户。...
区外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向区内销售货物的,区内企业应当凭合同或协议、发票、海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登记证》,从其外汇账户中向区外支付,不得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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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提供对外担保、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等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交易和外汇收支,应当持《登记证》及其他规定的材料,按照区外有关规定办理。区内企业资本与金融项目对外支付,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不得购汇支付。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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