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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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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中,担保债务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中,该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其中的关系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担保的内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那么显而易见,这里的担保合同就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这两方之间订立的了。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来说,这是由贷款或贷款时订立的合同决定的。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结束;贷款合同和前款对保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在保证期内,银行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责任;银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保证期间的时效中断。而且对贷款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与上一致,主要还是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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