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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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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 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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