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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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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外商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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