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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对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资者的交易判断和决策只具有参考作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向金融机构收集信用信息资格的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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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并确保及时更新:(一)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二)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四)获得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等的方式及收费标准;(五)异议处理程序;(六)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分业务、信用评级业务的,还应当公开其信用分数或等级的划分及含义、评分和评级程序、方法等事项。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有关征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并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征信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报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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