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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病人是否犯罪

2022-08-22
针对社会中时常发生的,虐待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且情节恶劣的,没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列“虐童罪”“虐待老年人罪”“虐待残疾人罪”等罪名,因为这既导致了刑法条文的繁冗,也不能将社会中发生的所有虐待行为加以涵盖。对此.应当通过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加以解决。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化.未成年人的成长范围远远超出了家庭。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多样化和精细化,社会主体的角色也会呈现多样性和变更性。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家长之外的主体,因教育、培训、治疗、监管、行使职业或技艺等原因都可能承担起相应的监护责任。当上述主体在监护过程中,对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一切无助者)有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都应当认定构成虐待罪。对此,借鉴国外的刑事立法例.可将刑法第260条中的“虐待家庭成员”修改为:“虐待对归其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等监护责任的无助者”。刑法的如此修改,一方面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扩大了犯罪的对象,即将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扩大到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一切“无助者”。出于对未成年儿童的特殊保护,“将虐童行为作为虐待罪的加重情节,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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