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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2、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3、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4、造成一人...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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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称为环境污染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犯罪又称为危害环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因各国的社会发展、法律历史背景等实际情况的不同,各国的环境犯罪概念的内涵也不同,它主要取决于该国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 1、危害环境罪是指通过恶化环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等的犯罪 2、危害环境罪是指以破坏环境媒体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和环境的行为 3、危害环境罪是指危害生态系统自身的犯罪 4、任何人实施了法律所不许可行为或未履行某项法定义务,如果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危害了公众生命、健康、财产、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碍公众行使或享有公众共有的权利,就构成了一项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 5、公害犯罪是指环境污染,或者是由于各种有害的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和危害,具有明显犯罪性质的行为等。 国外环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国环境刑事立法状况的不同。英美等适用单一刑事处罚的国家将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环境的行为都规定为环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环境需造成严重结果或情节严重,其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质”的要求,没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较实用。而德国、日本等适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国家,仅将严重的危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或者情节不甚严重的则不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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