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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诉程序: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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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自诉法院取证是不可以自己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诉案件应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没有证据,法院不能按自诉案件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可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是体现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有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要求撤回诉讼:(1)发现没有犯罪事实(2)发现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的事情(3)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诉决定书应报检察院长或检察院决定书,并书面向人民法院提交判决书。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是刑事自诉事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调停自诉事件的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1)不存在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的,(3)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是犯罪(4)证据不足或证据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5)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6)被告人是精神病人,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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