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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探视的条件

2024-11-24
要求进行拘留人员面谈,需要满足以下特定前提条件:首先,接见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次,如果是律师,还需额外携带具有有效效期的律师职业许可证及其所在律所开具的有效证明以及一份正式的委托协议或者是法律支持协助的官方公函。面谈活动通常在预设在拘留所的特定面谈区域进行,并遵循预定的面谈时间进行。在执行行政拘留的过程中,被囚禁人员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儿女等)及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是被认可有资格进行面谈的。 在实施刑事拘留期间,普通家属不得入监探访,只有辩护律师方可实现面谈。通常情况下,面谈的次数、时间以及到场人数都有明确的限定。例如,在特殊情况下,被关押人士在整个拘役过程中强制性的仅能接受一次直系亲属的面谈,每次面谈时间严格地控制为不少于10分钟,每一场合的面谈谈员人数不得多于3人。律师面见被拘留人员的次数及时间则相对于普通家属而言较少受到限制,不过也同样应当遵守正常工作日的时间安排。多元方面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引发警示或直接取消资格参加面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拘留所应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根据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根据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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