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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抢劫罪认定

2024-12-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根据该意见,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是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因此,若您或您的亲朋好友遇到任何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法律问题,如需法律咨询或法律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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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找律师就找“我” 专业律师帮您解决困惑 特推优质服务律师 特邀律师 罗兆洪律师 专职律师 罗兆洪律师,福建沙县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历,曾在公安机关任职27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三明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建省策问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刑事工作部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业务。从事专职执业律师以来,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赋予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秉持“用法之公器,护人之尊严,达国之正义”的理念,潜心钻研修炼刑事辩护知识技能,参加由智拾网举办、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主讲的“刑辩全流程实务训练营”课程学习,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帮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有效辩护。 详细>>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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