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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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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当事人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立即停止违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二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非法行医、非法节育、非法采矿等。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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