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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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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私藏枪支罪的立案规定是: (一)非法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三)非法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销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码、重号、假号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国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话,应该立案追诉(1)违反制造枪支的5支以上的情况(2)违反销售枪支的2支以上的情况(3)虽然没有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是有严重的结果等恶劣情况。本条和本条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一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一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公斤以上或烟火药三十公斤以上、雷管三百张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违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介绍枪、弹药、爆炸物的买卖、枪、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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