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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航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预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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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违反本规定,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不遵守航道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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