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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借款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1.借款种类,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款两大类。 2.借款用途,借款合同尤其是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必须规定所贷款项的用途。 3.借款数额,借款合同当事人不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总金额,而且有时还应明确每次提供或者偿还贷款的具体金额和具体时间。 4.借款利率,借款合同一般规定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其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下限的,应当调至利率下限。 5.借款期限,这是借款可以按合同合法使用借款的时间,到期一般应无条件偿还本息。 6.还款方式,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7.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其他条款。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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