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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功能不同,可以并存。
任何违法行为应当满足主客观一致原则,客观上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违反民法、行政法、刑法、公序良俗、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导致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究其原因,是指激发起实施违法行为的内在动力,通常称为违法动机,但是有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有动机,譬如,过失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等、激情犯罪故意杀人等是没有动机的,预谋犯罪往往有动机。因此同意违法行为有的有原因,有的没有原因,即使有原因,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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