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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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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未办理完毕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继续办理,并进行督促检查。承办机关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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