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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原籍地的户主确权),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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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农村的非农户口属于城镇户口。计划经济时代划时代,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是指依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是指依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意见》,全面放开城镇建设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现在进行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代表申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不但是户口本的现有人口,还包括:嫁出人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原承包人(或法定继承人)和现土地实际经营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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