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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票,即你局应向看守所送达换押手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看守所知道...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票,即你局应向看守所送达换押手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看守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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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调查和补充案件部分事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票,即你局应向看守所送达换押手续。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看守所知道案件现在在哪个机关办理,便于看守所管理。如果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要提审该人要经过公安局在提审手续上盖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法院或者检察院。 2、根据法律规定,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案件在被检察院退回之时,犯罪嫌疑人若是被关押,此时也是需要在获得换押证之后,在限定的期限范围之内,转移关押的位置的。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退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换押期限,故此司法机关是可以根据案情换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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