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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后交付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的产品,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
合同订立后交付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的产品,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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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交付产品不合格时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 (2)合同目的因对方违约行为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当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 (3)如对交付产品尚可接受,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订立后交付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的产品,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交付产品不合格时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不符合合同目的的,可以拒收。 (2)合同目的因对方违约行为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当即拒收并通知解除合同。 (3)如对交付产品尚可接受,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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