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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调解部门及土地纠纷类型

2024-11-29
土地纠纷的解决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类型: 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和案件数量上升。农村土地纠纷通常涉及多人利益,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某些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处理结果涉及村民利益的改变,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解决大量的土地矛盾纠纷是当前乡村两级工作的重点。 土地纠纷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发包土地时“暗箱操作”,引起群众不满。有的是在履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旧班子之间或村干部之间有矛盾,导致现任村委会否认原合同,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导致纠纷发生。 2. 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3. 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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