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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XX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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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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