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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即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婚姻登记的,后一个也经过婚姻登记;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前一个婚...
主要是指男女之间满足的要件,但是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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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事实婚姻审判中离婚,应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和好或者撤回诉讼,则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并发布调解书或裁定书;如果不能调解和好,则应当给予离婚调解或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除了当事人要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6条第12条、第46条里“配偶与他人同居”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及财产纠纷或抚养子女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确定了事实婚姻关系,可以以配偶的身份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确定了非法同居关系,并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则根据互助的具体情况而定。事实婚姻解除方法有哪些?解除事实婚姻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由于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相同的效果,所以应该平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法[即行政手段(向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民政部门通常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离婚请求。因此,最好到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事实婚姻的双方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不够尊重。因此,他们有条件去登记,却不愿意登记。有鉴于此,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应限于鼓励那些不想登记的人尽快登记,以维持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事实婚姻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有任何争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总之,一些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就结婚,或者一方存在被强迫情况下结婚,因此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作为当事人,要求解除这种关系的最佳方式是上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决定受理此类案件,首先是调解,如果不行,则作出判决并被允许解除。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主观方面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 实践中,婚姻关系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 1、法定婚(即依法登记)+法定婚 2、法定婚+事实婚 3、事实婚+法定婚 4、事实婚+事实婚。 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对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今天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着非法同居的现象。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相类似,但存在着区别。那么,探究事实婚姻成因是有助于解决现今还存在的破坏婚姻和谐的现状。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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