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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补办需户主持本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如果户主不能去,需要户主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同时要办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补办户口本需要个人申请书、村委会证明、户主身份证等证件。《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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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行户口簿所需的证明书有:1、户主居民身份证明书或身份证明书,村委会或工作单位发行相关个人证明书,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行政厅。二.如果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理,必须提供户主委托书和相关证明书3、处理丢失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1、业务派出所,下同)提出补充申请。2、经批准后,区公安局事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局事务中心领取。
补户口本需要户主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如果不是户主,需要户主委托书和承办人的身份证。《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挂失并提交请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掉、被盗后,户主自己应及时向派出所陈述,并提出补发的书面请求(本户的一切成年成员都须在请求上签名)。户主由于别的缘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请求处理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请求,并签名捺印,被托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的确他人可供托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实,请求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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