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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是都有效,离婚协议中的以下约定是无效的: 1、约定婚后不准结婚的无效; 2、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
协议不合理时,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内容,变更过后的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是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合同的不合理存在显失公平的或者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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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约定都有效的,比如下面的约定就无效:无效约定之一:后不得再生育子女;无效约定之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无效约定之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无效约定之四:限定再婚后所子女的;无效约定之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协议注明对方不用给抚养费没有法律效力,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之间的约定不能免除其自身对于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必要时子女仍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要求。《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此条款的效力如何?律师认为,委托合同中虽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因“以非法讨债给债务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预料到受委托的人对于债务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如果你对受托人非法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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