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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作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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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触权利人的作品 版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并不需发表,且受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也即属于权利人自己的创作,他人不得而知。这时权利人要主张他人抄袭,必然要证明别人接触过自己的作品。当然,证明的途径有很多,如出版过作品就可以做一种推论。法院在以前审理中并未对“接触权利人的作品”予以足够重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一个认定剽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剽窃权利人的作品 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就是以对权利人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对比的方式来完成的,即首先以上述步骤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就是将权利人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然后通过对比来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如认定了两个作品之间具有这种实质性的相似,即可认定被控侵权人剽窃了权利人的作品。 因美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的地方,笔者认为,美术作品侵权中的对比可借鉴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但要注意的是,因外观设计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销售,所以对比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进行判断衡量,而美术作品主要面对的对象是普通的观众,故对比应当以普通观众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即以普通观众的眼光在时间和空间相对分离的情况下对两个作品进行整体比较,从而认定二者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当然,审判实践中这个工作是由法官通过内心的衡量来完成的,并非真的让普通观众作出判断。此时法官的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述两种行为的确定是为了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而下面的两种行为则与之相反,是被控侵权人可以使用的答辩理由,即认定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三)合理使用 这是被控侵权人经常使用的答辩理由,是指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理的,并不构成侵权。这是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的一个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容留他人吸毒触犯《刑法》,需判处刑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网友“坑爹儿子”的房祖名和张默正是因为不仅自己吸毒,还邀请朋友一起吸毒才落得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之所以容留他人吸毒比普通的吸毒处罚重,这是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究其本质,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
有可能触犯法律,要看具体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如果达到上述标准,则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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