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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以两个案由同时起诉,案由是法律方便确认法律关系而要求的,一个案子只能是一个法律关系,诉求是你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履行何种义务的请求,诉求是...
一、民事诉讼可以选择法院吗?1、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2、如果仅仅是私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不是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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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外,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法院。
如果案件撤诉,则第二次还可以再起诉;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判决且生效的情况下,则不能再起诉了,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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