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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监护顺序为:首先是父母,父母都不在的情况下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成年人的监护顺序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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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顺序为:首先是父母,父母都不在的情况下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成年人的监护顺序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如果一旦发生意外成为植物人,那首先由他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1、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指定监护人; 3、对指定不服,应当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审理是否应当撤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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