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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对债务人的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强制执行这个公司的财产。因为根据公司法,出资人出资成立公司以后,所有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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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产是属于公司所有,不能用来清偿股东的债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债务人股权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在公司有股份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国有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本规定所称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未按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当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股权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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