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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上被告的信息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案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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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个体工商户怎么去确定被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首先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其次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那就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被告;最后如果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那就以两个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住所地: 经营者:,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天津市**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被告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方。 自2013年1月份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线管及配件等货物,并约定货到之后七日内付款。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至2014年11月4日止被告累计拖欠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成诉。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800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摩托车五辆(价值18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6415元及利息,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2月14日签定了一份《中裕摩托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25日。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实行款到发货,乙方(被告)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结算。200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来函,要求原告向被告发送60辆摩托车,总金额216415元。2006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传真2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张,要求原告组织货源发到钟祥,并承诺先付款后提货。原告收到传真后积极组织货源。2006年5月26日原告将货物运到钟祥后要求被告先行付款再卸货,但被告予以拒绝,因此原告工作人员熊继平拒绝卸货。被告见原告工作人员熊继平拒绝卸货,即指使他人殴打熊继平并抢夺原告货物,原告无法只有报110。钟祥市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的的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才得以取回部分货物,但仍有五辆摩托车(价值18000元)被抢夺。另因被告缔约过失责任,还造成原告托运费、货物贬值等各项损失25800元。 此外,被告还拖欠原告配件款6415元,被告曾于2006年2月14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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