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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侵权的财产利益是指的开放式侵权立法模式下,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法益。 2、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理解不能再完全陷入人格与财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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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利益: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是人身权的一种。人格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备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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