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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离婚财产的执行可能会涉及产权变更,还可能涉及债务履行,债务执行要简单些。
一、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不是一种刑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本来就不属于犯罪分子,对其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不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不是一种刑事惩罚。而且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也只有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而追缴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不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内容,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二、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无需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也不具有民事强制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职权所为的一种行为,是司法机关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种措施,无需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那么,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是不是具有民事上的强制性呢?笔者认为没有,其理由如下: (1)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的“退赔”是指返还赃款赃物的意思,所针对的仅仅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不包括合法财物。而民事上的“赔”是指用自己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司法机关不能依职权追缴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发给被害人作为赔偿,被害人也不能申请司法机关强行追缴或者根据退赔责令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如果想弥补损失,必须通过而且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由此可见,责令退赔不具有民事上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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