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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三)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公共交通系统中的轻轨、地铁等公共客运系统。本条例所称专业规划包括供电规划及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换乘设施、控制中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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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设置导向标志和服务标志的;(二)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暂时停止运营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的;(三)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的。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及线路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应当与轨道交通沿线的居住区、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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