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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
(l)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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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l)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当中的一种,因此一般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应当先由原告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变更抚养权起诉要求证据的问题,一般需要的证据大致包括上述内容
(l)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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