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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兵特指原为军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应当解决好退伍兵生产生活的问题,在住房,工作方面予以帮助,同等情况下有先录用退伍兵等。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 2.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1、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优惠措施:1。各类教育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对通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定的个人培训费补贴。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为退役士兵提供专业介绍,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部分费用: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专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相关服务费用。三、用人单位优先录取: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务期视为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4、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个体经营优惠措施:1。个体经营可免除一定费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管理收费项目;第五,其他与登记管理相关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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