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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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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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