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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
股东不出资却占有股份可能有多种情形,最常见的是股权代持和干股。 干股一般指没有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权,是股份无偿赠予的结果,而股东是指出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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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虚假主要表现为货币和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金额低于章程规定的金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定额。根据《司法司法解释(二)》,当事人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有争议,原告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 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账单和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 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3、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 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短期内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立即转出,公司实际上没有使用这笔资金进行经营;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方法是,股东在证明出资到位时,仅提供公司设立的验资证明是不够的,必须提供实际材料,如现实出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若无上述证据证明的,则认定为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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